金算盘49819更新关于教学实验室设置的规定
(泉师院教〔2014〕51号)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学生科学研究、实施素质教育、推行创新教育的重要基地,是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地进行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基本场所,也是办好高等院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整体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二十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
(一)教学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实体。实验室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设置,注重效益,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建立和健全,要体现前瞻性、可持续性。
(三)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分类设置;专业实验室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的实际设置;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等可设置综合性实验室;同一校区功能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予重复设置。
(四)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须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建制教学实验室必备条件
(一)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饱和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完整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的制订应按上级批准的院校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招生人数、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条件为依据,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任务、人员、设备、用房、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来源、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四)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有相对稳定的在岗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应不少于3人。
(六)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实验工作规范。
三、教学实验室变更审批程序
因教学需要设置、调整或撤消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1.新建的教学实验室由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后,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实验室主任的任命(聘任)由二级学院确定人选,报教务处审核后聘任。
3. 实验室的调整、撤销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