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算盘49819更新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定
(泉师院教〔2014〕49号)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贯彻落实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教司[1998]3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闽教高〔2003〕48号),结合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实行教学督导制度的宗旨。通过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健全教学指导、督查、反馈、评估机制,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参与教学和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教学工作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优良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环境的形成,推动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实行校和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在教务处指导下全面负责各类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小组,行政上接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教学督导室指导。
二、教学督导室
(一)教学督导室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教学督导工作,成员一般由15-20人组成。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需要,经与所在二级学院协商,教学督导室可对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统一布置有关专项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室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业绩和成效进行汇总、归纳、评估和考核。
(二)教学督导室职责范围如下:
1.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与计划,向学校提供有关教学督导工作信息,为校领导掌握教学动态,做出教学决策提供依据。
2.按照督导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需要,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答辩等教学环节的督导检查工作和教学评估工作。
3.根据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选聘教学督导员,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学习及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工作考核。
4.针对教学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师生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参与教务处教学事故情况调查。
5.及时收集、核实来自教学督导员的各种教学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教务处反馈,推进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6.完成学校领导、教务处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教学督导员
(一)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2.工作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3.具备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4.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教学督导员由有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退休教师、退休管理人员以及在职兼职人员担任。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学校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提名,学校聘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由各二级学院选聘。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三)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计划或教务处、二级学院要求,对教师执行教学常规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教学纪律的缺课、迟到、早退等现象,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教务处。
2.经常深入课堂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每人每周至少听课6节(如有其他专项工作,可酌减),及时反馈评课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对课堂教学等教学环节随机进行巡视、抽查。每周进行一次听课小结,听课记录每学期汇总交教务处阅存。
3.收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分析、反馈教学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4.对教学突发事件、重大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教学督导室、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报告。
5.学习和实践现代教育思想,联系本校实际,开展经常性的专题学习研讨、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6.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职责侧重于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专题调研、评估和咨询;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职责侧重于对所在二级学院日常教学工作的督察和巡视。
(四)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学校给予教学督导员一定的工作津贴。具体标准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二级学院聘任的教学督导员,其工作津贴由所在学院确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