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算盘49819更新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的通知

创建者:系统管理员时间:2015-07-01浏览次数:1607

 金算盘49819更新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教务〔201415


 为了培养 “厚基础、重能力、强素质”人才,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科学素养,学校规定每个学生必须修习一定学分的全校性跨学科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校选课)。校选课于每学期开设,供学生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自行选修。为规范校选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课条件

 (一)开课教师原则上应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或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一门)本科课程;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二)有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三)有相应的教材、参考书或讲义。

二、开课要求

 (一)具备开课条件的专任教师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开设校选课。课程开设应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为目的。课程不宜过于专业化,课程选修对象限定范围不能过于狭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校选课不超过2门。

 (二)开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不断提高校选课的教学质量。学校对校选课实行质量监控和评估管理。

 (三)学校从20032004学年度第二学期起对校选课实行“短课时改革”,即每门校选课以16-18学时、1个学分纳入教学计划。确需增加教学时数、学分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设。

三、申请开课程序

 (一)教师申报:申请开设校选课的教师要填写《金算盘49819更新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

 (二)二级学院(教学部)初审:专业主任、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领导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三)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开课条件等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在“金算盘49819更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向全校学生公布。

 (四)确定教材:校选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确定,教务处协助订购。每位选课学生必须备有相应的教材、参考书或讲义。

四、选课要求

 (一)学生应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的前提下,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和兴趣爱好,合理地选报校选课。

 (二)学生一般从第学期开始选修,到第七学期修完规定的校选课学分。

 (三)学生不能选报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四)原则上每个学生每学期选报校选课不超过3学分。

 (五)每门校选课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者,原则上不开课。部分需要控制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确定。

五、选课程序

 每学期期中后,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在“金算盘49819更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选报下一学期的校选课,选课程序如下:

 (一)初选阶段:每门课程的选报不受限选人数的限制。若有选课人数大于课程限制人数,为保证选课公平,金算盘49819更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根据机会均等原则随机选定,在该课程允许的选修人数限额中自动确定中选的学生。

 (二)正选阶段:没有中选的学生、尚未选课的学生,按照先报先得原则,选报选修人数未满的课程,直到选满为止。

 (三)补、退选阶段:选报课程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或第五款要求的学生进行退、补选课程。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补选者,须在校选课尚未开课或开课未达三分之一学时之前,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补选申请,经上报教务处批准,可以补选。

六、考勤考核

 (一)修读校选课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凡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或考核作弊者(纪律处分按学校规定处理),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处,不能获得学分。

 (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应根据考勤等情况确认学生的考核资格。

 (三)修读校选课的学生确因本专业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在校参加上课者,应提前一周,经所在二级学院证明,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由于上述原因缺课三分之一以下者返校后可继续上课,缺课内容以自学或其他形式自行补上。

 (四)每个选修的学生都必须备有并使用教师指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讲义),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五)学生必须选课才能参加考核,凡未经批准、没有在“金算盘49819更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报名选课者,不予参加考核,不能取得该选修课程学分。

 (六)已获准参加选修的学生不得擅自改修其他校选课程。

 (七)每门校选课教学班应指定1-2名学生为班级临时负责人,协助任课教师搞好教学及管理工作,密切师生间的联系。同时,要将班级临时负责学生的信息报送教务处备案。

七、成绩与学籍管理

 (一)每门校选课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核成绩录入“金算盘49819更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二)学生在学期间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校选课学分数,不予毕业。

 (三)校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一律不予补考,但不计入留、降级或退学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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