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算盘49819更新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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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算盘49819更新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修订)

教务[20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本科专业人才,我校自2002年起决定在本科生中推行“导师制”教学管理。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管理机制,是对传统的教育模式的改革和补充,是“教书育人”的一种新形式。它旨在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培养学生能力,发展学生个性,从而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效果的优化。

第三条  我校目前实行本科生高年级导师制,即在大学三年级、四年级阶段为学生配备导师。条件成熟时将逐步过渡到全程型教育导师制,即本科1-4年级均设立导师制。

第二章  导  师

第四条  导师的作用

 导师对学生负有指导教学的责任。承担导师工作是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1、导师对学生的学业和为人起示范、督促和指导的作用。

2、导师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潜能得到激发。

3、导师推进高、低年级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和相互学习。

4、引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向更高的学历层次发展。

5、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开展增强社会适应性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导师的条件

1、思想端正。导师应热爱党和社会主义祖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科学方法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指导学生,反对各种歪理邪说。

2、业务精湛。导师应该较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情况和发展方向,精通业务,成为知识信息的传播者、拓展知识和能力的向导、专业思想和方法的指导者以及寻求机会的启发者。

3、素质良好。导师应做到教学态度端正,为人师表,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工作素质及生活方式等方面成为学生的榜样。

4、热爱学生。导师应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状况以及爱好特长,指导学生发展自己,完善自己。

5、教育有方。导师应遵循教育规律,根据每位学生不同的特点,因材施教,因材指导。

6、担任导师的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和二年以上从教经验。

第六条  导师的基本工作  

1、了解学生学习的情况,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定教学参考书,接受学生学习的咨询;协助学生分析研究课程教学和自身学业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关心学生的学习过程,引导学生掌握好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学习相关知识,检索科技文献,确定研讨题目,撰写科研报告和论文;根据学生的特长向学生提供各种课外实践机会,鼓励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检查学生学业情况。

3、利用各种机会、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导师可以组织研讨会、读书报告会等活动形式,探讨社会、学科的热点问题;或组织辩论会,提高学生的思维和语言能力;指导学生参与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开放实验项目、创新实验项目等学科创新活动或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各类学科竞赛。

4、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按学校规定要求,负责有关学生三年级学年论文和四年级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管理工作。

 导师要负责向学生讲解课题,帮助学生制订工作进度安排;介绍学术动态,推荐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献,并在资料搜集以及论文的拟纲、起草、修定等各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导师要为学生的学年论文做出评语,并于第七学期将评定意见告诉学生。学生要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年论文各环节工作,包括开题报告,资料搜集、拟稿、论文草稿、修改定稿等,并及时向导师报告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意见。学生学年论文的选题应能反映专业的主要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选题原则上要与导师的研究方向比较接近,便于指导。

 导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要按照《关于印发金算盘49819更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师院教[2007]2号)相关要求,结合各专业教学实际开展工作。

5、引导学生参与教研、科研活动。

6、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工作的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第三章  导师制

第七条  导师制的管理

1、导师制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管,教务处为业务主管部门;

2、导师制的管理重心在二级学院、专业,每个专业应成立一个导师组,导师组长由专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每个二级学院成立导师制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主管。

第八条  导师的选聘

1、导师的选聘一般以院、专业为单位运行,每学年进行一次,聘任期一年。每年所聘任的导师的名单应报教务处备案。

2、选聘形式为师生“双向”选择;首先,导师每年上半年向院、专业申报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名称、本人专长和研究方向及对所指导学生的具体要求;然后,由学生根据个人自愿、兴趣爱好和课题内容选择导师上报专业,由院、专业组合。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导师和学生由院、专业统一协调,加以妥善安排和落实。

第九条  导师制的运作

1、如在一、二年级试行导师制,可由院、专业负责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导师。导师职责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情况,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2、在三年级以上实行导师制,采用学生自由选择导师的方式。一般5-10名学生(学生组)配备一名导师。院、专业可对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做好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

3、导师在聘任期内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班或学生组,不得无故拒聘或中断聘任关系,院、专业也不得随意更换学生班(组)的导师。因特殊情况,确须更换学生班(组)导师的,必须向导师和学生双方说明理由。

4、导师的指导分为定期指导和不定期指导两种方式。

 (1)定期指导:师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时间,或每周1-2次,每次一个小时左右;或每周1次,每次2小时左右,以学生组为单位集体进行。

 (2)不定期指导:由师生约定不定期进行,利用课余时间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有关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条  导师的考核

1、导师应填写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手册,记录导师制工作情况;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校、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了解、检查导师工作情况。

2、校、院每学年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情况列入该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3、对导师居位不导,与学生长期不接触、不指导,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全部或部分导师工作量津贴,取消导师资格。

4、导师工作量的计算:教师承担导师制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每位导师按每次2标准学时乘以实际指导次数计算。各单位根据工作记录等教学档案,认真核实,考核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200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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