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算盘49819更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泉师院教〔2013〕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学生,为申请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报告等,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通过各种形式发布购买或出售学位论文信息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活动或组织他人参与学位论文买卖活动者;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学位论文非自己亲自撰写而由他人代写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或组织团伙开展论文代写业务者;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学位论文研究成果非自己研究所得,而是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虽有标明出处,但全文引用他人文献资料超过30%者,或论文中连续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又无自己见解的表述,并且没有任何注释说明者;
(四)伪造数据的:学位论文撰写中编造或篡改数据、调查结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者;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凡在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过程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者。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和指导教师行为要求:
学位申请人员:要与所在二级学院签署“诚信承诺书”,严禁弄虚作假,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得有作假行为。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真实性、诚信度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的,成绩按零分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且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后经审查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决定,学校不再授予其学位。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停止下一年度本科生学位论文的指导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于下一年度停止招生一年)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由学校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生学位论文审查小组,是受理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及学生学位论文审查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和审议,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终给出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调查认定,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学位论文作假者(学位申请人员或指导教师)相应处分。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复议,提出复议报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对非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5月29日)
金算盘49819更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