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实施的部署,鼓励生态环境创新成果的推广及运用,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更大成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拟开展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及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征集评选工作,并编制《福建省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及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名录》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原则
征集范围:福建省内具有技术创新的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及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分别设置:水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大气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核与辐射和综合类等七大类别。
鼓励推荐以下领域设备(产品)、科研成果申报:
(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智能化信息化的环保设备(产品)及科研成果;
(二)新污染物治理以及脱硫脱硝、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及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设备(产品)及科研成果;
(三)高盐工业废水、电镀废水、垃圾渗滤液等水处理设备(产品)及科研成果;
(四)污泥高效脱水及处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水污染和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噪声防治和除臭等设备(产品)及科研成果。
征集原则:
(一)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先进实用,已经投入运用,且获得较好的效果。鼓励获得环保产品认证、“绿色之星”等相关认证的单位积极申报;
(二)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认证证书或鉴定意见。鼓励已将科技成果转换成生产力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积极申报。
二、征集要求
(一)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实践应用一年以上,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或具有较强的产业开发潜力;生态环境科研成果须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相关认证证书或鉴定意见。
(二)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所属单位及生态环境科研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在福建境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单位,在设备(产品)、科研成果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设备(产品)、科研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最近3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三)生态环境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的所属单位和生态环境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四)无推荐单位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推荐单位为通知主送单位,其中,“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省生态环境厅相关直属单位、相关省直部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等。
(五)推荐单位须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或生态环境科研成果符合征集原则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完整、准确,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推荐单位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推荐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材料报送
申报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类应提交《福建省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征集表》(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申报生态环境科研成果类应提交《福建省生态环境科研成果征集表》(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附件4)。请各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送至科技处(行政楼304室),同时将推荐项目汇总表(word文档)、征集表(word文档)及证明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科技处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名称格式为“2023+类别+设备(产品)/科研成果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0595-22900016。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福建省生态环境治理设备(产品)及生态环境科研成果的通知.zip
科技处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