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见习记者张维 因信用卡高额滞纳金与罚息与发卡银行纠纷,在此之前已有过案例。北京市民刘先生曾与民生银行发生过类似的纠纷。欠本金46500元的刘先生对最初产生的3万元罚息不予认同的结果是,其不得不根据法院的判决,最终偿还银行滞纳金罚息近20万元。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曾4次申请人民银行公开对各大商业银行银行卡章程的审批情况。他认为,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直接关系到广大持卡人的财产权益,但是银监会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就批复了含有霸王条款的有关信用卡、借记卡等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此外,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取消了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章程修订批复的许可项目,应当要求人民银行对此前银行卡章程审批文件作出撤销确认行为(而人民银行的这一权力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后,已事实上逐渐转给了银监会行使)。 究竟如何看待银行收取信用卡高额滞纳金及罚息的依据和银监会审批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报特别采访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彭冰告诉记者,就信用卡滞纳金及罚息远远超过本金这一现象而言,并无问题。因为滞纳金和罚息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性的概念,它也是为督促信用卡持有者及时还款而设。欧先生所谓的“不可抗力”如果是指收入减少的话,这不能称其为理由,他应当承担信用卡逾期的任何不利后果。 至于银监会是否应当在审批银行章程前举行听证,彭冰认为并无必要。他说:“毕竟不及时还款的人是极少数的,不同于一般收费涉及面广,所以无需听证。”对于董正伟提出的人民银行应对以前的银行卡章程审批文件作出撤销确认的要求,彭冰并不认同。除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外,他认为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即使撤销,在如今无需审批的情况下,银行卡章程岂不是更可自行生效? “当然,这并不是说银监会毫无责任。”彭冰强调,银行在办卡时不尽告知义务,也不提供银行卡章程,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就导致信用卡持有者对信用卡收费项目、具体计算方式及隐藏性收费等并不了解,既使其在各商业银行竞争的信用卡市场中无从选择,又容易使其在浑然不觉中失去了保护自己财产利益的机会。这与目前银监会在信用卡收费的监管中并无强制性披露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银监会应当尽快建立起商业银行的收费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以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