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金算盘49819更新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泉州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工程建设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项合同最高控制价8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为大型工程。

 单项合同最高控制价在5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为一般工程。

 单项合同最高控制价50万元(不含)以下,3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设计监理等项目为小型工程。

 单项合同最高控制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为零星工程。

 本条款所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如与《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计计[1978]234号)有不一致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后管处为工程建设的职能部门;财务处负责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监督;监审室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资产处负责校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职能部门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送监审室备案。

第六条 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建设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预审,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研究同意后,按建设基本程序上报审批,并根据政府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预算


第九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学校要求,提出设计要求,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经政府立项审批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相关设计图纸送监审室,预算书报送财务处、监审室备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另作预算。

 一般工程、小型工程预算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由建设职能部门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学校审计部门随机抽签送一家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准入的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库中,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图纸编制工程预算或控制价,并报送财务处、后管处备案。

 零星工程预算由建设职能部门提供图纸设计或文字说明,依据施工设计编制控制价,在工程预算后、施工之前报财务处、审计部门备案。

 工程预算中工程建设特殊材料的询价应咨询专业预算人员进行仔细核算。


第四章 工程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最高控制价和工程造价下降幅度(K值)由建设职能部门、财务处、监审室等部门,按泉州市《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07]56号)的文件执行。

 建设职能部门应将招标前的招标方案和评标后的中标结果送学校财务处、监审室备案。财务处、监审室对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工程由建设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招标手续,并按市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十四条 一般工程由建设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立项报批手续。

 招标代理采取代理机构预选制度,即每年从市政府确定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八家作为学校一般工程的预选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由建设职能部门会同监审室,共同从学校每年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摇号抽取三家,按排列顺序确定一家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需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由建设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立项报批手续,并具体组织招标的实施。

 工程建设采取预选施工承包商制度。施工承包商从泉州市政府公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名单中产生。

 确定预选施工承包商具体方法由建设职能部门、财务处、监审室,按照泉州市《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07]56)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采用校内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经建设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或审批),由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建设职能部门领导审批,由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由建设职能部门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控制价在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下列项目,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立项、审批后实施。

1、校园绿化;

2、土石方、挡土墙等土建工程;

3、须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承建的供水、供电、消防等工程。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按相关发包方式执行。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监督。质监手续由建设职能部门到质监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质量由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具体负责,学校基建办做好协调,使用部门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当掌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并做好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施工各项制度。学校派驻施工现场代表、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工程施工的检查和督促;建设职能部门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程检查、监督,监督参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职责。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职能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各项手续;

 (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

 (三)建设、监理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等一系列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四)学校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的“三通一平”及地下电缆、管道埋设、隐蔽工程及土石方挖掘回填等涉及工程量测算,须经建设职能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共同测算认可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大型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量必须及时完成设计、监理、施工、业主的会签制度,工程变更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建设职能部门办理,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签发工程变更单,监审室随时抽查。

 一般工程、小型工程建设工程量变更由建设职能部门会同监审室共同测算,确认变更量;涉及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文件及变更清单。

 大型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一次性增减超过批复工程控制价的5%时(一般工程累计增减超过批复工程控制价的5%),建设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由原工程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调整。

 小型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工程控制价的10%时,建设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由原工程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调整。

 增减量调整审批情况送财务处、监审室备案。

 工程施工涉及工程设计结构变更的隐蔽项目,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对隐蔽项目进行现场计量,(若需现场计量)须通知监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在建筑材料运抵工地、施工图纸执行情况等施工过程中,监督监理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做好登记记录,严格检查工程所需材料是否按照合同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采购,并经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认定和验收,并对其签证负责(需送验的应提前把样品送验,并向职能部门送交准用证);建设职能部门会同监审室随时进行抽查。

 涉及需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按照《泉州师院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泉师院资[2007]06号)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职能部门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或同意),并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材料。

第二十八条 批准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建设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质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学校监审室参加工程质量验收过程。

 工程验收分阶段进行:

 ①基础及主体结构项目验收。

 ②实体检查(具备初检条件)。

 ③竣工验收及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后的验收。

 整体验收合格后,建设职能部门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涉及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验收,按照《泉州师院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泉师院资[2007]06号)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职能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竣工但未决算的项目,按工程概算数预入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在备案文件核验齐全,收到质监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第八章   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由建设职能部门根据合同或招标文件的约定条款提出申请,财务处、建设职能部门共同审定,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应按下列程序计量支付:

 (一)对施工单位统计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建设职能部门、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三)后管处领导、监理单位总监审定、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再支付工程款;

 (四)对额外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代表共同签证后,与合同工程分开计量支付,待工程决算后再支付。

 凡未经质量验收合格、未经计量或签证的工程量,建设职能部门不得办理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

 一般工程、小型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按审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的核准数,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按照合同条款支付。

 零星工程工程款经后管处审核工程量,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支付前报学校财务处、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当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建设职能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填报工程资金申请拨款单,由学校财务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工程结(决)算与审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施工合同及有效文件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 委托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受委托的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核对工程量签证与计量,收集施工中的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建设职能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及时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初审。

 预算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职能部门应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送学校财务处、监审室备案,在相关资料完整后,填写“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送审表”交由学校监审室负责委托相关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委托审计机构由监审室从政府公布,经主管部门审批准入的具有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一家。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委托审计机构审核后,监审室应将初审资料及时反馈后勤管理处及施工单位,经复核确认;审核中如有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套用、取费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当咨询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解决;如果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学校后管处、监审室、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共同对存有异议的结果进行复核;审核结果送后管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职能部门应当自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依据工程结算审定单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完成工程财务决算的编制,并将工程财务决算连同报批文件一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工程决算资料由建设职能部门做好存档工作,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检举或举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省、市新的相关规定有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71日起施行。《金算盘49819更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